房产继承纠纷之代位继承权之诉
作者: 关键律师 2021-12-10 1075人阅读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要描述:


XX与刘XX为夫妻关系,二人生前育有三个女儿,分别为周X1、周X2、周X31993年周X3去世,留有一女郑X2016年周XX去世,2017年刘XX去世,两位老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郑X因其母亲周X3先于两位被继承人去世,而享有在法定继承纠纷中的代位继承资格。2018年,因郑X与周X1、周X2关于分配两位老人留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房产协商不成而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于两套房产进行分割。




关键律师点评:


本案郑X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代为继承权取得的基础是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如果被继承人留下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纠纷处理,不发生代位继承权。周X1、周X2在诉讼中强调,其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主要的赡养义务,而代位继承人郑X没有尽到一点的赡养义务,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这里我们要强调一下,虽然郑X不是其姥姥、姥爷的直接赡养义务人,但是当其母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其想要代位继承其母亲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当然也尽到对其姥姥、姥爷的赡养义务。当周X3去世时,郑X当时年仅13岁,仍然在念书,自然无法尽到赡养的义务,但是郑X成年并工作取得收入后,其仍然对姥姥、姥爷念念不忘,经常去看望两位老人,平时也给老人购置生活用品。我们认为其作为孙子女已经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而周X1、周X2又不能证实老人完全由她们进行赡养,因此法院从公平、正义的角度,结合日常生活惯例做出合理判断,最终判决诉争的两套房屋分别由周X1、周X2取得,并由二人分别给付郑X200余万元。




关键律师建议:


1、在继承纠纷的诉讼中,继承人应当尽量举证证明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


2、继承纠纷涉及房产分割的,尽量主张对房屋进行实体分割,即:要求对房屋归属、房屋价值、房屋由谁取得、房屋折价补偿款由谁取得等诉讼请求向法院进行明确。


3、法院一般情况处理房屋归属的原则是看,谁占有房屋、谁的产权份额大、谁有能力支付相应补偿款。

关键

关键主任律师

北京裕仁律师事务所
13910077288
执业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