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的诉讼案例
作者: 袁柏林律师 2022-03-25 416人阅读

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常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施工合同关系无效的,建设单位应当据实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下面我们就看一下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柏林律师的真实案例吧!


案情简介

太空公司承建的某建设集团公司“北京门头沟区某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外墙保温材料(发泡水泥复合板)的供货与安装,2013年12月双方签订了《供货意向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图纸与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并施工中标项目所需的外墙保温材料(发泡水泥复合板)7000余平方米,双方于2014年8月28日进行了工程量确认,并于2014年7月6日对该项目太空公司已完成的增加工程量进行了确认,被告拖欠支付原告太空公司大量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太空公司施工的工程已投入使用多年,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构成违约,给原告的的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2020年2月3日,法院宣判,判决结果:

一,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钢构分公司与太空公司形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

二、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钢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太空公司供货款3629948.28元。

三、北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其钢构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太空公司2015年12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欠付工程款利息576535.72元,并以工程款3629948.2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太空公司利息。


案件分析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证据方面存在的瑕疵,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组织当事人与建设单位进行了当面沟通,并由当事人积极取证,固定了诉讼时效未过期的相关证据,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积极组织了组织挖掘了当事人与建设单位已经形成的工程结算书、增加工程量确认书、到货签收记录等核心证据。


同时,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住建委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了涉案工程整体竣工验收的信息公开,确认了该工程已于2015年12月完成了整体竣工验收,同时该整体验收也包含了当事人所承包施工的工程部分,因此具备了建设单位支付全部工程款以及利息的事实基础与证据基础,这样提起诉讼后才能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额一般比较大,该类纠纷的专业性比较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这类案件,重点考虑组织好案件核心证据,从而促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建议工程类纠纷诉讼前重点全面收集证明原告已无瑕疵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相关证据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种材料进场合格证明、设计变更文件、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记录、工程验收文件、工程结算文件、付款证明等。


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据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合理取得。


以上就是袁柏林律师为大家带来的无效合同的诉讼案例,如果您遇到相关问题,可以直接联系袁律师为您解答

袁柏林

袁柏林合伙人律师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
18519519168
执业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