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作者: 袁柏林律师 2022-03-25 448人阅读

房屋买卖在我们的生活中很常见,因此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情况也很多,那么出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下面就看一下袁柏林律师的真实案例吧!


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任何一方都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责任。


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10日,原告王先生签订了【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原告王先生购买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北京市东城区皇姑坟A号楼X层06号房屋,合同约定: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同日,双方签订【购房贷款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还清应付款后,被告为原告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却未履行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按原告所付购房款757200元的日万分之一标准赔偿原告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2月1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54267元。


裁决结果:


2010年3月19日,法院宣判,判决结果:

一、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共同办理北京市东城区黄姑坟一号安盛苑A楼X层06号房屋权属登记事宜,在办理该房权属登记时,原、被告均应按照规定提供办理权属所需文件资料,各自负责缴纳办理权属登记应负担的费用。二、被告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原告王先生所付购房款人民币757200元的日万分之一标准赔偿原告2000年11月14日至2010年2月1日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54267元。

案件分析

律师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后,查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当事人证据方面存在的瑕疵,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组织当事人与房地产公司进行了当面沟通,并由当事人积极取证,固定了对案件结果非常有利的相关证据,最大化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积极组织挖掘了当事人与房地产公司履行合同中形成的【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房贷款补充协议】、回款凭证、购房发票、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通知函等核心证据。

同时,律师接受委托后,到北京市东城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调取了该项目相关手续,这样提起诉讼后才能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建议:


房地产预售合同的标的额一般比较大,该类纠纷的专业性比较强,建议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这类案件,重点考虑组织好案件核心证据,从而促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地产预售合同类纠纷诉讼前重点全面收集证明原告已无瑕疵的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的相关证据以及被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证据包括:【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房贷款补充协议】、回款凭证、购房发票、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通知函等核心证据

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据可以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等手段合理取得。


以上就是袁律师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如果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袁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袁柏林

袁柏林合伙人律师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
18519519168
执业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