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什么叫证据的真实性?通常咱们所说的证据的真实性,在法律上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是关于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一个是关于证据的内容真实性。形式真实的证据不一定内容真实,内容真实的证据也不一定形式真实。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在办案的时候,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原被告双方需要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质证意见,其中在对证据真实性发表意见的时候,一定要从形式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包括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等等。
比如说,在遗产继承案件中,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据,原告提供了工作单位盖章的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即证明原被告之间为兄弟姐妹关系。被告在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时,首先是核实该证据的原件,对原告无法出示原件或被告对原件持有异议的时候,被告可以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不予认可,也就是不认可该证据是真的。但是,被告很清楚,被告和原告确实是兄弟姐妹关系,也就是说,该证据想要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被告是认可的。所以说,形式不真实的证据,其内容不一定不真实。针对这个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涉及身份关系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基于当事人的自认,仍应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仍然会要求双方补充证据证明该亲属关系。
另外,关于证据的真实性核实问题,一定要穷尽现有手段去调查,即使是一方提供了证据的原件,另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进行真实性司法鉴定,同时另一方也应当再向证据的出具部门和证据的提供人进一步去核实,全面了解该证据形式的原因、过程、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等等,不可以轻易认可对方证据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