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遗产继承专业律师林福明。
非继承人分得适当遗产权可以转继承或代位继承吗?这里的非继承人指的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适当分得遗产权指的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分得被继承人适当遗产的权利。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该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能否转继承或代位继承的问题,我给大家举个简单的案例。
张三和妻子李四在离婚前共同生育一子张甲,离婚后张甲一直跟随李四在外地生活,张三生前体弱多病,是张三的一位好友王五长期照顾张三,为张三养老送终。张三去世后不久,王五去世,王五的父母已经先于王五去世,王乙是王五的儿子。张三的父母均先于张三去世。本案中,王乙能不能分到张三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五对被继承人张三扶养较多,依法享有分得张三适当遗产的权利,但是王五是在被继承人张三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那么王五的儿子王乙能不能继续享有父亲的该“分得适当遗产权利”分得适当遗产,也就是王五的儿子能不能“转继承”王五的享有的这种权利,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王五的儿子王乙享有父亲该“分得适当遗产权利”,可以分得张三的适当遗产。理由是,王五生前享有的该“分得适当遗产权利”属于一种财产性权利,王五的儿子王乙有权继承这种权利,从而分得适当遗产。持有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这种权利可以进行转继承。
第二种观点是王五的儿子王乙不能享有父亲该“分得适当遗产权利”,不能分得张三的适当遗产。理由是:首先,该“分得适当遗产权利”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是专属于王五本人的权利,王五本人在生前没有行使该权利,该权利消灭,王五在生前也没有实际得到张三的遗产,不能由王五的儿子进行转继承。其次,法律并没有规定这种“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可以进行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缺少法律依据。第三,王五对张三进行养老送终,是出于对张三的同情和友爱,王五是自觉自愿地提供帮助,不是王五的法定义务,如果允许王五的儿子进行“转继承”,将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定不符。第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