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如何界定?衡量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有没有继承权问题,其实就是如何理解和界定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同时又该如何理解这里的扶养关系。这个问题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相关条款的理解。
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继承编,都没有把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直接规定为第一或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外甥子女才能成为继承人。那么,对于这种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继承人的情形对于司法实践中处理继承案件有着重要的影响。
代位继承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可继承的份额吗?是的,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我国民法典对于代位继承的性质采取的是“代表权说”的观点,基于此,《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也规定了,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丧失继承权的生效时间。大家都知道,《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事由,前两种为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后三种为相对丧失继承权情形,但无论是哪种情形的继承权丧失,其丧失继承权的生效时间都应当为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被继承人能否对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赠与或遗赠?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五种情形,其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不能宽恕,不存在可以恢复继承权的可能;其他三种情形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如果行为人确有悔改表现,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又被列为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这里讲的是继承人在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被继承人能否对该已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进行赠与或遗赠。
林福明

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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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