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经验分享之一 未如实告知谁之责?
作者: 刘丙彬律师 2022-12-01 133322人阅读

主题词: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如实告知义务、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原告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各一份,其中2016年6月金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一份、2018年3月乐享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份。2019年12月原告因甲状腺结节在某某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医院诊断意见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原告的疾病符合两份保险合同的赔付条件,原告出院后不久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只赔付了金无忧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金额,对于乐享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拒绝赔付,拒赔的理由是原告自己故意隐瞒病情,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


经律师进一步了解情况:2018年3月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的业务员主动联系原告的妻子,说有个保险非常好,让原告的妻子给孩子购买,原告妻子答应给孩子购买一份保险。2018年4月原告夫妻二人出差期间,原告的妻子手机上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扣款通知,才知道保险业务员自作主张还给原告擅自购买了一份保险。当即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退保,业务员一番巧舌如簧,原告就没有坚持退保,之后业务员让原告在保单上补充签名,此前所有保单内容都是该业务员代替原告填写的,争议就此埋下了伏笔。


另,原告此前在健康查体时曾检查发现甲状腺结节,当时未在意。2019年12月原告在陪伴亲属就医过程中,因时间充裕在医院复查,并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微创切除手术,术中病理化验为“甲状腺乳头癌”,后申请保险公司理赔被拒。投保人交了保费,理赔时保险公司却拒不认账,原告无奈之下找到本律师。


律师对案件的分析:


一、原告与被告形成人寿保险合同关系;


二、原告的疾病发生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并且原告作为受益人已经向保险公司及时申请理赔。


三、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一、争议保险合同的投保是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完成的投保,保险合同中所有的保险条款都没有告知原告,同样也没有针对健康告知事项询问原告,所谓的“不如实健康告知”是不能成立的。


其二、根据乐享无忧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第二十四条,太平医无忧医疗保险计划2第二十条,“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律师的代理思路、策略及主要工作:


(一)代理思路及策略:1、本案属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是对原告最有利的。


(二)主要工作: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结合案件情况全面收集保险扣费的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原告与保险业务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的病历及诊断书、理赔申请被拒绝的证据、结合保险合同全面、专业分析、形成证据目录、证据清单、代理意见等,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观点,法院认为:虽然原告知道自己患有甲状腺结节,但是未如实告知是因为保险公司没有进行询问,责任不应当由原告承担,并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保险赔款10万元余,同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终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法庭调查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面维护。


经验总结:保险争议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时建议积极维权,不要畏惧保险公司的强大实力,相信法律及律师的专业代理;律师代理案件要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认真全面分析案情,要全面分析案件复杂情况,找到有利于委托人的证据与法律规定及法理依据,全面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刘丙彬律师


2022年8月


刘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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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
13563819818
执业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