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 刘苗律师 2023-04-26 102901人阅读

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2021)湘0202民初1943号

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南路利江花园9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117279624629。

法定代表人:文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李某,女,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秦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苏 姝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刘苗

刘苗律师

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17347487177
执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