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与天元区某经营部、曾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 刘苗律师 2023-04-27 112768人阅读

肖某与天元区某经营部、曾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0)湘0211民初2181号

原告:肖某,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株洲市天元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天元区某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安居建材广场7栋1003号。

经营者:李振,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曾某,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

原告肖某与被告天元区某经营部、曾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元区某经营部、曾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0元,本院予以免收。

员 邹晓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佳

员 许 钦


刘苗

刘苗律师

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17347487177
执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