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淞区某针织品商行与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作者: 刘苗律师 2023-04-28 199906人阅读

芦淞区某针织品商行与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2020)湘0203民初3270号之一

原告:芦淞区某针织品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路9号九天国际广场4楼4077号。

经营者:刘某,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代理人:郭曦,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进行调解、和解,进行调查取证,申请并参与重新鉴定,代为提起诉讼即撤诉,代为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理一审各项法律事宜,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代交法院诉讼费即代为领取法院退回的诉讼费等。

委托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受理原告芦淞区某针织品商行(经营者:刘某)与被告熊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夏先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夏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跃平、徐建伟参加的合议庭继续审理。

审 判 长  谭夏先

人民陪审员  袁跃平

人民陪审员  徐建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王秋艳

书记员喻露


刘苗

刘苗律师

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
17347487177
执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