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刘丛律师:房产权属有争议,遗产房交易难进行
作者: 刘丛律师 2023-05-05 187036人阅读
案例回顾

2015年6月,王安与买房人小杨签订了《购房合同》,将已经去世的母亲名下的房子出售给小杨。王安称,自己有权处分该房屋,办理继承手续后就可以过户交易了。

王安的姐姐王萍,在知道卖房的事情后,认为房子也有自己的份额,弟弟无权自行出售,将王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对房产享有份额。最后,法院判决房屋由姐弟二人共同共有。

因为姐姐不同意卖房,《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安面临着被购房人追究责任的不利后果。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王安虽主张被继承人说过房子由其单独继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案应当依据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王安与王萍姐弟二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时应均等分割,共同共有诉争房产。

律师说法

1、为了保障财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首先是要有一份有效的遗嘱来指定遗产归属。在立遗嘱时,注意要严格按照法定形式,不能自创。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有六种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2、从购房者的角度来说,准备购买遗产房前,一定要对房屋继承情况及权属状况做详细考察。在有多个继承人的情况下,必须确定所有继承人都同意卖房,再签购房合同。否则,很可能会出现像本案中王安家的这种情况,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使得购房人陷入被动局面。

法律依据

1、《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北京盈科刘丛律师:房产权属有争议,遗产房交易难进行

刘丛

刘丛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5810020581
执业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