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盈科刘丛律师:如何认定非全日制用工?不能光看合同名
作者: 刘丛律师 2023-05-12 165728人阅读
很多人为了增加收入,下班后做起了各种兼职,比如开滴滴、摆地摊、当群演、做淘宝店客服等等。

从法律上来说,很多兼职都属于非全日制用工,这不但有利于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增加收入,也降低了单位的用工成本,是双赢的好事情。

但是,有的单位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名义来雇全职工人,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一、典型案例

2018年9月1日,陈师傅到黄记酒楼应聘,从事面点师一职,双方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陈师傅每天的工作时间为4小时,每小时25元,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实际上,陈师傅每天的工作时间都超过了8小时,在法定节假日和周末时也不能休息。

2020年1月,陈师傅向酒楼老板提出要求重新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并支付加班费,被老板拒绝后,于2020年1月30日向酒楼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陈师傅向当地的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确认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30日期间陈师傅与黄记酒楼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黄记酒楼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未休年假工资。

二、仲裁裁决结果

本案经仲裁委及两级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双方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支持了陈师傅的全部请求。

三、律师说法

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对用人单位来说,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好处?

相对于全日制用工来说,非全日制用工更为灵活,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实务中,不少单位可能会滥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签订名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方式来降低用工成本,逃避自身责任。

法院审理时,会根据用工的本质特征,而不是合同约定,来确定劳动关系的性质。

比如,本案中陈师傅这种情况,明明是全日制用工,酒楼却要求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

4.非全日制用工有权利主张加班工资吗?

非全日制用工也属于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非全日制用工不存在平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仅可就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的工作,主张300%的加班工资。

四、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2.《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刘丛

刘丛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15810020581
执业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