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工作经历的原因,小伙伴们接到刑事案件经常会来和我交流讨论下,所以就产生了把常见罪名的规定、追诉标准、量刑标准和常见辩点整理一下的想法,自己可以温故知新,在被问起的时候也可以直接甩个链接节省一部分时间。
条文本身不做改动,其余部分争取用简洁的语言把内容描述出来,方便使用和理解,把这个版块命名为“沈律认罪”,认知的认,辨认的认。
正好今天被问到的是发案率第一的危险驾驶罪,那就从这个罪名开始写起。
危险驾驶罪大家最关注的还是两点,一个是酒精含量标准,包括不起诉的标准和缓刑标准,另一个是不得缓刑的几种情形,这两个都是明面上的标准,关注到位即可,但有的小伙伴认为除了这两方面以外辩护空间不大,其实并没有这么简单粗暴,尤其是这种“一份证据打天下”的案子,在最关键的理化检验报告及其形成的过程上,还是有比较多的文章可以做的,网上也有不少大佬和专家分析过,还是很具有参考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咱还是碰到了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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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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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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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若干意见:
道路:公路、城市道路、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包括小区、学校、内部通道、专用停车场。
挪动车位或上道路前换人驾驶不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立案标准
吹气≥80→立案,如血检<80→撤案
吹气/采血前故意喝酒+检测≥80→立案
吹气≥80+采血前逃跑→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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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浙江省)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若干意见:
不得缓刑:轻伤;高速;营运车、中大车、超员超载超速;无证;坏车(不符合标准、报废)、无牌(含假牌);逃逸;诉讼期间逃跑;酒驾3年内、醉驾5年内。
汽车:170以下(此为省标准,实际各地不同,如嘉兴220以下)缓刑,100以下不移送
摩托车:200以下(此为省标准,需了解是否有地方标准)缓刑,180以下不移送
*以上为省标准,实际可能存在地方标准,需提前了解,如嘉兴地区目前220以下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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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常见辩点:
1、是否属于道路?
2、是否属于机动车?
3、是否属于4种法定情形?
4、醉酒型:鉴定是否存在问题——鉴定档案、检验报告
常见问题:采血容器、消毒溶液、血样保存规范、送检时间、检材流转、鉴定标准、检验过程(档案)、资质(机构、人员、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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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沈律,我们一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