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收到安徽省无为市公安局出具的一份《撤销案件决定书》,在律师不断与办案机关沟通、递交辩护意见的努力下,成功为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争取到了撤销案件决定,藉此分享办案心得。
案情简介
2011年至2012年间,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邀集吴某某、吴某某1、颜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并提供赌具,采取每方十万元进行亮方的形式,长期在无为市某某镇自己经营的某某加油站宾馆二楼房间内,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每场从中抽头三、四万元,总计抽头获利七、八万十万元。
无为市公安局于2021年7月10日立案侦查,同年7月14日嫌疑人邢某某被采取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后,经过仔细阅卷分析,发现案件有诸多的角度可以挖掘向公诉机关提供辩护观点。
辩护思路
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行为均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1、本案中,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是:2011年至2012年间,犯罪嫌疑人邢某某邀集吴某某、吴某某1、颜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并提供赌具,采取每方十万元进行亮方的形式,长期在无为市某某镇自己经营的某某加油站宾馆二楼房间内,以推牌九的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赌资及抽头渔利数额巨大。不论是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还是结论,均表述的为聚众型赌博罪的犯罪构成,但是结论却是涉嫌开设赌场罪,法律适用是错误的。
2、侦查机关对吴某某、吴某某1、颜某某、卞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中,证人均称是在某某时间,嫌疑人打电话邀请去吃饭,饭后赌博或电话邀请去直接赌博,符合聚众型赌博罪中组织、纠集的客观特征,而非开设赌场罪的客观特征。
3、证人证言均陈述“赌场”内没有望风、看护、放水等人员,不符合开设赌场罪中赌场经营性、组织性、人员结构性的特点。
4、证人陈述的参赌人员基本均是特定范围内的固定、熟悉人员,所谓的“赌场”不具有公开性或半公开性。
二、证据材料及证明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
1、部分取证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排除。譬如,证据卷中询问笔录与辨认笔录的时间、侦查人员一致,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所以在两份笔录时间、侦查人员存在重合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部分证人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譬如,仅仅相隔两天的证人询问笔录内容大相径庭,不合常理,无法作出合理说明;证据卷中未提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向检察机关提供;还有部分证人证言作出的到底是否有放水人员的陈述自始前后矛盾。
3、对关键性事实,如“赌场”持续时间、获利多少均未查清。譬如,起诉意见书认定嫌疑人邢某某总计抽头渔利七、八十万元,远超《网络赌博犯罪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非网络开设赌场罪目前情节严重的标准未有相关司法解释,该规定可予参照适用。而本案对于起诉意见书认定的七、八十万元获利金额除了部分证人的估算,并无其他证据证实,证据严重不足。
三、即便涉嫌聚众型赌博罪,也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依法应法定不起诉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赌博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本案侦查机关立案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远远超过法定追诉时效。
最终,无为市人民检察院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建议审查处理本案,无为市公安局审查后对本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