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我们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在债之关系中,债权债务,同样也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否则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相信很多人在这种关系中听到过代位权这个词。债务关系中代位权的法律效力如何?下面我们就了解一下。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相关法规指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另外,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a: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b,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
目前,流行两种观点,但持肯定说观点的人较为普遍,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 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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