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连带债务,成立要件有哪些?按照法律规定,在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如果产生债,则享有权利的一方,即为债权人,相应的负有义务的,则是债务人。那什么是连带债务呢,它的成立要件都包括些什么呢?下面就来一一解释。
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
它的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个: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连带债务人必须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是具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体。换言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连带债务的主体。
2、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
实际上,每个债务人之所以负全部给付义务;以及一个债务人的完全给付,债务就归于消灭;就是因为多数债务人因此共同目的而结合,每一个债务人的债务都不过是为了达此共同目的的手段。由此可见,不管给付的内容是否同一,各债务必须具备共同目的。
3、债务标的须为同一
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例如,对同一债权人,甲负金钱给付义务,乙负特定物给付义务,丙负劳务给付义务,自不可成立连带债务。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这种连带关系,是指数个债务人中一人发生非个人利益的事项,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这种"连带"应属性质上的连带。这决定了如数个债务人中有清偿完债务的,其他债务人的效力就归于消灭;也决定了发生在部分债务人上的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时效完成等使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如果仅仅是数额上的连带,是不会发生这些效力的。
一般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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