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最高人民法院会对某些法律出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比如公司法解释三,完整名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面我们来就其中关于公司未成立债务承担的问题,简单进行一下解读。
公司法解释三的第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这部分内容是关于公司未成立债务的承担问题,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以下几点:
1、债权人可以选择由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担责。
2、已担责的发起人可向未担责发起人追偿分担责任。标准顺序依次为约定责任、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具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根据对方过错程度,可追加过错发起人的责任份额(最大程度可全部由过错发起人承担,即自己可最终免责)。
以上就是公司法解释三关于公司未成立债务承担问题的解读了,如果大家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在律赢时代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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