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日,国务院第743号令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新实施条例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比较旧实施条例,新实施条例除继续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予以保留外,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权属及分配不再直述,而是交由各省级地方自行规定。
一、关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应该说大多数省份在制定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时均考虑土地所有权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仍保守地采取了老办法,仅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也自然依法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
当然也有部分省份统一规定了有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的,如:
2020年11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修改后的《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就明确规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的《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将不少于百分之八十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妇女、儿童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依法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关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
各省大多参照原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原有分配原则,即需要统一安置的,由安置单位分配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支付给被征地户。也有部分省份直接明确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地户所有,如2023年1月23日对外征求公众意见的《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送审稿)》就采取了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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