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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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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和其他债务比较有什么不同?

作者: admin 2023-04-21 119509人阅读
  选择之债和其他债务比较有什么不同?通过了解和总结我国已经发生的众多的债务纠纷,不难发现,很多行为,都不只是发生在两方之间,可能设计范围非常广。于是适用的法律条款,也会稍有不同。这里呢,先就,来重点做个介绍。大家如果想了解更多,都可以关注律赢时代网。
选择之债和其他债务比较有什么不同?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 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从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所以又称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例如,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可以以支付金钱或者提供劳务的方式履行债务,再如对商品实行"三包"制度,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凡物或者行为、特定物与不特定物以及债务履行期限、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在选择之债中均可用于选择。

  另外要注意,给付不能对选择之债的影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数个给付中发生一个给付不能,的时候而剩余的给付仍有数个可供选择时,选择债仍存在于剩余的给付之上。

  2.如果数个给付因给付不能仅存一种给付时,由于选择权已无从行使,该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

  3.数个给付全部陷于给付不能,这时适用法律关于履行不可以的规定处理。因给付不能而导致选择债特定的,是前述第二种情形。

  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如果所选定的给付物,系以种类指示,其履行仍然要依种类之债的有关规定,仍需加以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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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林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民商法、经济纠纷等有较深的理解。在公司股权、经济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领域有较强的操作能力和实务经验。在工作中遵循“诚信、专业、高效”的理念,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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