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当企业面临破产的时候,一些债权人会担心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这时候他们会想到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来监督企业,保障自己的权益。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那么,怎么成立呢?
破产法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破产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条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职责》。在多数债权人赞成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前提下,在债权人大会上宣读,目的是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机构、有哪些职权范围,也就是说需要干什么工作,让广大债权人了解债权人委员会究竟有什么权利和职责,以便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参选债权人委员会的决定。
然后我们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办法》,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在选举办法中我们具体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人数、人员范围,明确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其债权已经确认、拥有表决权;其债权数额及性质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有为全体债权人服务、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的意识;有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条件等。对于选举的方式,为充分体现债权人委员会的代表性,选举的名额按界别分配,根据债权人的具体构成情况分配名额,尽量涵盖抵押权人、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特殊行业、国家税务等行政部门等,使债权人委员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意义。
然后,引导各债权人在各界别中采取自我推荐和相互推荐并认可的方式确认各界别的候选人,在各界别候选人中采用表决方式,按分配的名额确认,赞成票过半数视为通过,有多个候选人赞成票都过半数的,以代表债权数额大小确定。实践证明,这种选举办法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认为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同时使用这种办法使整个选举过程得以在有条不紊、规范有序的状态下进行。选举的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名单经债权人会议选任通过后,由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请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对于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行使职权,我们还专门制定了《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则中对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集的时间、方式、任务,债权人委员会会议纪律、履行权利须知、决议通过方式、传达方式等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通过在债权人委员会选任过程中这些必要的引导和具体的办法,既规范了债权人委员会选任的秩序,也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广大债权人的意愿和利益,通过实际操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当然这只是我们的一些摸索和尝试,有待于在实践中继续规范和完善。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相关问题,如债权人委员会的费用支出问题(包括费用支出的出处、范围、标准等),管理人具体采用什么方式,依据第六十九条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相关事项问题,如何界定处理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各自执行职务中的一些冲突、衔接问题等,现行破产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方面的问题有进一步进行专题研究的空间,同时我们也寄希望于最高院能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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