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2民初3067号
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0580060854。
法定代表人:余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凌龙,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汤某,女,198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彭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沁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