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2401号
原告:喻某,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被告:龚某,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喻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诉讼时效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喻某负担。
审判员 刘青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洪祖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