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3406号
原告:李某,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及撤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和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邓某,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199号悦湖国际1楼110、111、119、120房屋和4楼402房屋。
负责人:刘婧,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燕,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李某与被告邓某、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某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
审判员 易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实习法官助理陶纯
书记员 周颖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