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执1691号
申请执行人王**,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三门镇。
委托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及领取执行款、代为签收执行文书、代为参与调解等。
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委托代理人刘苗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203执16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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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郭 军
审判员 任 君
审判员 刘 寿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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