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民初1057号
原告蒋某,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进行调解、和解,进行调查取证,去法院查阅复印案卷,去工商局调取工伤登记资料;代为提起诉讼(仲裁)及撤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仲裁)请求,代理一审各项法律事宜;代为提起上诉,代理二审各项法律事宜;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代交法院诉讼费及代为领取法院退回的诉讼费;代为办理和领取涉案款物等)。
委托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念克丽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2元,减半收取336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审判员 舒家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秋艳
书记员晏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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