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03民初2446号
申请人:龙某,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亮,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进行调解、和解,提起诉讼及撤诉,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并代为领取赔偿款,代交法院诉讼费及代为领取法院退回的诉讼费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某商贸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某广场1楼1422号门面。
经营者:许某,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龙某与株洲市芦淞区某商贸行(经营者:许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某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某商贸行(经营者:许某)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提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PZDM20194302000000011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芦淞区某商贸行的经营者许某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青
书记员宾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