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
申请人:***,***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通州区******
被取保候审人:张某,男,汉族,26岁,。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申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的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属于法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形。张某参与本次犯罪行为是张立叫他去的,在去要钱之前其只知道是帮朋友要工资,并不存在敲诈勒索的犯意,在犯罪过程中其本人也并未有任何威胁被害人的话语或行动,只是在犯罪过程中顾及兄弟义气没有阻止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二、取得赃款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从未主动要求分得赃款,后本案犯罪嫌疑人李习弼把钱分给张立,通过张立分给张某赃款五千,张某所获赃款数额较少。
三、犯罪嫌疑人家属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还表示自己拖欠工资不给,对案件的发生也存在过错,表示对张某谅解的同时请求办案机关能对其免除刑事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张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张某家有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刚学会走路的孩子需要照顾,家庭贫困,需要他这个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能支撑起这个家庭。张某现在也能意识其家庭责任重大,并表示一定痛改前非。
五、办案人员通过张某的交代获知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串供嫌疑。我们认为,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主动打电话给张某甲,让张某甲带张某去理发店见李某某,李某某说了被公安机关传唤之事,并对张某甲和张某说已经没事了,如果公安找他们,别说分钱的事,就说一人买了两条烟。办案机关在第二次传唤李某某时,李某某打电话给张某甲说退钱之事,张某当时想退,但是张某甲以公安不管经济纠纷为由劝张某不退。自始至终张某都处在一个被动的地位,在其被公安机关控制后,其不仅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还能积极协助办案机关了解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上说明张某是在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教唆挑拨之下做的违法之事,犯罪的主观恶性小,而且他现在已经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并保证以后必不再犯。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谅解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犯罪嫌疑人张某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犯罪,现在已经意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给受害人以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并保证一定要对家庭尽心尽力,再也不会做违法犯罪之事。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不具有羁押的必要性,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愿依法为其缴纳保证金。
此致
北京市***分局
申请律师:***
下载链接: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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