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工作意见(试行)
(2019年12月2日)
为规范北京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确保民事审判公正高效,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央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概念与总体要求
第一条【概念】 本意见所称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在对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程序处理等问题具有一定选择和判断空间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最终依法作出公正合理裁判结果的权力。
第二条【工作意义】 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是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实现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的体现,是构建良好法治秩序与环境的基础。
第三条【工作目标】 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应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个案公正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保证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
第四条【工作原则】 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确保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确保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级监督与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统一;确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工作方法】 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应依托三级法院上下联动,贯穿民事审判全过程;应从审判理念统一、基础规范指引、疑难问题研究等不同层面着力;通过明确各级审判主体职责、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搭建配套保障平台等具体方式积极推进。
第六条【职能部门与职责】 市高院民一庭是负责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包括:监督指导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规范具体工作;汇总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民事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牵头建立规范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机制;组织建立全市法院民事案件自由裁量疑难问题交流平台等。
第七条【裁判理念与方法】 民事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应牢固树立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理念,正确运用请求权基础、法律关系要件等科学方法,准确认定要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自由裁量权行使尺度统一。
二、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发现机制
第八条【类案检索的应用】 民事审判中,法官应注重通过类案检索分析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法官提交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案件审理报告,应包括类案检索部分。对于当事人提交的类案检索材料显示可能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的,法官应认真甄别是否可作为裁判参考,无需在裁判文书中回应的,应在合议笔录或工作记录中载明。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可释明当事人提交类案检索结果作为裁判参考。
第九条【类案检索方法及顺序】 民事类案检索时应依次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市高院发布的参阅案例、本院院级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例。如在上述范围无法查找到类案,可对所在辖区的中、高级法院、全国法院其他生效案件进一步检索。法官可依托北京法院办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专业性商业网站等信息平台,以案由、关键词、当事人、法律关系等为要素对类案进行检索。
第十条【强制类案检索的范围】 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检索结果应当形成记录存入副卷。前端“多元调解+速裁”类案件审理中,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类案检索。进行类案检索的,应当在阅卷笔录中予以记录。
第十一条【关联类案发现与协调】 民事法官办理案件中,通过类案检索或当事人自行提出等方式,发现在审案件与其他类案在当事人、诉讼标的等关键关联要素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应及时与审理关联类案的承办法官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在审案件与关联类案存在裁量权统一疑难问题,或者协调渠道上存在困难的,法官应及时向院、庭长报告;院、庭长经研究协调后认为有必要的,可向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市高院民一庭请示协调。
第十二条【庭审功能强化】 民事案件应当注重开庭审理功能的强化,通过开庭审理中整理争议焦点、听取当事人诉辩交锋等形式,及时发现存在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争议。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应当报请庭长审核。
第十三条【院、庭长监督】 院、庭长应当加强民事案件质量的管理,在案件受理后发现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因素的,应及时进行标识并告知承办法官。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疑问的,法官应及时报请院、庭长对个案监督指导;院、庭长发现案件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应当依相关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个案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疑难问题裁判文书公开】 民事法官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列明,并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对该疑难问题经研究形成的倾向性意见及说理论证过程。
第十五条【再审案件信息沟通】 各院民事审判庭与承担申诉审查、审判监督职能的庭室应建立信息沟通与业务协调机制,及时发现、共同研究申诉审查、提起再审案件中发现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民事审判庭与承担申诉审查、审判监督职能的庭室之间对于发现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经沟通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由主管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案件评查问题发现】 民事审判庭应加强与案件评查部门信息交流,依托“双向评查机制”,加强对民事案件尤其是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审理中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的情况沟通。
三、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沟通与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范围】 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的民事案件,经与上级法院沟通,在依法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前提下可以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形式报上级法院。原则上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应限于自由裁量权行使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回复,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应在独立行使审判权基础上参考使用。
第十八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的流程】 在审民事案件中所涉自由裁判权行使疑难问题经本院法官会议研究后,经本院主管院长批准,可向上级法院报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基层法院民事审判庭提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除特殊情形直接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外,原则上应当通过所在辖区的中院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
第十九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报告内容】 下级法院提请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应当撰写书面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当包括略去可识别信息的案情简介、争议焦点、待请示问题、法官会议不同观点及形成的倾向性意见、类案检索报告等内容。
第二十条【个案法律适用请示回复与公开】 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法律适用请示汇报的案件,应采取正式登记方式由专人承办,采取法官会议等形式进行研究并答复。研究答复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天,因案件疑难复杂确需延长时限的应报庭长批准。请示报告及答复意见、相关笔录等应当入该个案副卷留存。对于涉及本辖区内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请示答复,应将请示问题及答复内容在本辖区法院内部公开以供审判参考。
第二十一条【审级管辖转移】 下级法院审理的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向上级法院请示并与立案庭沟通后下级法院可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审理的对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与立案庭沟通后可以决定提级审理。
第二十二条【发、改案件提示】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对不便于公开的内容及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的提示,应当以发回函的形式向下级法院说明。二审法院改判的案件,如果确有不便于公开的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的问题,应采取另附函的形式向下级法院提示说明。
第二十三条【审级监督双向总结】 三级法院应当以年度报告的形式从上下级法院不同角度对年度改判、发回重审民事案件分别进行总结,重点对存在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上述总结报告应及时向辖区上、下级法院报送和反馈,并在年度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前统一向市高院民一庭报送。
第二十四条【工作会议及材料审核】 各基层院应定期召开与民事自由裁量权行使尺度统一相关的工作会议。中级法院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涉及辖区裁量权统一问题的民事审判工作会,并报请市高院民一庭派员参加;中级法院下发涉及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会议材料的,应提前报市高院民一庭审核。市高院民一庭每年定期对统一全市法院民事审判裁量权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十五条【市高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市高院民一庭应与立案庭、未审庭等承担特定类型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庭室,以及审监庭、申诉审查庭等承担再审程序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庭室加强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的协调。及时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与相关庭室进行沟通交流。
四、自由裁量权尺度统一形成机制
第二十六条【法官会议召开】 院、庭长在民事审判个案监督和类案研究中认为涉及重要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疑难问题的,可召集法官会议研究,形成倾向性意见的应及时以会议纪要形式在辖区内公布以供学习交流。
第二十七条【审判委员会作用发挥】 各院应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中的作用。对于经法官会议研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应由主管院长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八条【办案规范工作推进】 全市三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应持续推进民事办案规范系统整理与编撰工作,并根据新变化及时更新办案规范内容,实现民事审判基础规范指引的时效性和便捷化。
第二十九条【案例运用】 最高法院发布的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参照依据。全市中、基层法院经审判委员会或院级综合性民事法官会议讨论,可适时汇编发布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在审案件与上述本院或辖区上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确属类案,法官拟裁判结果与该案例意见不一致的,应报请院、庭长对个案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类案疑难问题研究的组织】 三级法院建立全面系统、分工明确的民事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研究工作体系。市高院民一庭依托全市法院民事审判专家人才,积极调动本意见第三十六条中的民事审判“类案人才库”力量,采取市高院民一庭专家法官牵头、中基层法院专人负责、定期报送与专题研究相结合形式,统筹安排全市法院民事审判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疑难问题的研究工作。
第三十一条【类案裁量权规范成果转化】 市高院民一庭以负责大类案件的法官为牵头力量,积极调动全市法院专业审判研究力量,适时依不同情况以个案答复、典型案例、法官会议纪要等形式,实现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转化。法官在审类案拟裁判结果与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不一致的,应报院、庭长提请法官会议研究。
第三十二条【双向评查意见统一】 对于本意见十六条所述在双向评查工作中案件评查部门发现并提交市高院民一庭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统一问题,市高院民一庭应召开法官会议研究;经法官会议研究仍无法达成共识的,应提交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经上述法官会议研究、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意见,应在全市法院公开。
第三十三条【中、基层法院出台自由裁量权统一尺度审核】 中、基层法院院级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疑难问题形成倾向性意见的,在向本辖区公布前应层报市高院民一庭审核,原则上审核回复时间不超过二十天。市高院民一庭对上述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意见经审核达成共识的,可转发供全市其他法院学习交流;经审核无法达成共识但确属重大疑难问题的,市高院民一庭应报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决定意见应向全市法院公布。市高院民一庭在上述审核工作中,应借鉴吸收其中具有全市范围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指导意义的内容,及时以本意见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所述方式实现成果转化或裁判尺度统一标准形成。
第三十四条【类案裁量尺度统一标准形成与适用】市高院民一庭对于经研究达成基本共识的类案自由裁量权统一成果,可适时提请主管院长以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形式报市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全市法院发布供参考使用。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发布时,应与市高院新闻办协调进行舆情风险评估。法官在审类案拟裁判结果与上述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不一致的,应报院、庭长提请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审委会讨论决定与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不一致的,应层报市高院民一庭。
五、配套保障机制
第三十五条【针对性业务培训】 各法院应就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有针对性设计民事审判培训内容,上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应就培训内容定期与辖区法院交流意见,对于本辖区形成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成果应积极选派业务骨干进行专门授课、交流。各法院应有针对性结合日常审判工作,着力加强裁判理念和裁判方法的系统培训;对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市高院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标准应当进行统一培训学习,保证已有确定标准的非疑难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出现偏差。
第三十六条【类案人才库建立】 市高院民一庭应依托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日常工作,与各院党组、市高院教培处紧密配合,探索建立全市民事审判各专业领域“类案人才库”,发现和培养民事审判专业人才,努力打造全国民事审判“人才高地”。对于各级法院参与全市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工作的“类案人才库”人员,市高院在专家人才评比、奖励、遴选、培训、交流、授课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七条【专业化建设】 全市法院在前端“多元调解+速裁”分流民事案件基础上,应依据不同情况通过专业庭室设立、专业审判团队组建、专业人才培养等措施推动民事审判专业化建设,以专业化建设促进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
第三十八条【信息化手段依托】 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在自由裁量权规范统一工作中应与技术部门协同研究,积极推动办案规范信息化工作,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为规范查询、类案检索、关联类案标注、信息沟通、类案裁判标准公布等工作建立便捷的信息化平台。
第三十九条【院外监督与参与】 民事案件自由裁量权规范统一工作中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采取听取意见、研讨交流、邀请参与发布会等形式,吸收各方意见、接受各方监督。市高院民一庭应定期与市律协及其相关民事类专业委员会就类案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问题进行沟通协调。采取专题会议研讨专门问题、相互授课交流等方式,实现法律共同体共同合作解决疑难问题。
1
附:最高法院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
法发〔2019〕23号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树立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是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以下简称法研所)根据法律适用分歧解决工作的需要,为审委会决策提供服务与决策参考,并负责贯彻审委会的决定。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一)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
(二)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
第三条 法研所在组织人民法院类案同判专项研究中,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第四条 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提炼、总结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法律问题;
(二)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案号;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材料中含有在审案件的,应当隐去当事人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信息。
第五条 审管办收到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当立项并将有关材料送交法研所。
第六条 法研所收到审管办送交的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书中涉及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
第七条 审管办收到法研所送交的初审意见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职能分工,将初审意见送交相应业务部门进行复审。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应业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形成复审意见后送交审管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审管办收到业务部门的复审意见后,应当及时报请院领导提请审委会就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
第十条 审委会对法律适用分歧问题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后,审管办应当及时将决定反馈给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报送单位,并按照该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及决定的性质提出发布形式与发布范围的意见,报经批准后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审委会关于法律适用分歧作出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当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28日起施行。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