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93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执行异议审查案件中存在问题应引起重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程序的效率性问题
和审判程序不同,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迅速实现债权人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效率是其基本价值取向。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执行过程中衍生的程序和实体争议,其价值取向仍主要是效率。正因如此,就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为十五日的较短审查期间。
在进一步细化执行异议和复议程序设置时,我们也力求避免实践中越来越严重的“诉讼同质化”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起草《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时,着重从三个方面体现了效率原则:一是救济有限。对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避免异议人滥用异议权阻滞执行。二是书面审查。就执行行为异议而言,执行行为的合法与否根据卷宗记载一般可以判明;就案外人异议而言,由于定位为异议之诉前的程序审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执行卷宗一般亦可满足形式审查的要求。因此,为了避免拖延,书面审查是审查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主要方式,只有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才开庭听证。三是形式审查标准。由于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间为十五日,且有异议之诉最终裁判,因此,在执行标的权属上,案外人异议审查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来判断,只有无法根据执行标的权利外观判断或者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时,才进行实质审查。
您在建议中提出以形式审查为主,充分发挥案外人执行异议审查前置程序的作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审查原则。对上述建议,我们深表赞同。案外人异议制度建立执行前置审查程序的初衷,就是为了过滤掉一些明显成立或者不成立的案外人异议,执行机构审查的主要目的在于迅速对案外人的异议成立与否进行判断,除法律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形之外,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职责。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立法的研究、起草工作中,我们也正在论证执行异议及案外人异议程序的设置,就是否继续在执行程序中设置案外人异议审查程序以及与案外人异议之诉程序的衔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期能够对救济程序作出更合理的安排,进一步提高效率。希望您继续关注强制执行立法工作,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建议同时提到,要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限内,公正高效判定案外人异议是否成立。为了防止拖延、超期审查,除“立规矩”,扎紧“制度铁笼”之外,我们也正在建立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执行管理监督模式,以四级法院统一的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关键节点的管控,规范执行办案标准和流程,运用信息化手段约束执行权、规范执行行为,筑牢“数据铁笼”,以此也能确保异议案件等执行审查类案件以及执行实施案件均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
同时,我们也进一步确立了执行工作单独考核体系,完善了统计指标、考核指标,设置法定期限内结案率、关键节点平均超期数、结案平均用时等多项考核指标,全方位、多角度反映每一个执行案件的实际办理情况,杜绝超期、违规、违法执行。
二、关于案外人的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出,加大以案释法和主动释明的力度,扩大执行异议审查案件的宣传效果,增强房屋车辆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法律意识,降低交易风险。上述建议提供了从源头上避免争议发生的思路,很有针对性。法律意识薄弱,风险意识缺乏等原因,确实容易引发争议,产生不必要的交易风险。
一方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注重保障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对案外人提供了异议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中设置了排除执行的相关条件和标准,确保购房人等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因此遭受损害。同时,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身也体现出相关权利人应当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保障自身权利等的基本导向。
另一方面,各级法院大力倡导裁判文书说理、裁判文书公开、判后答疑等,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和法律释明。此外,我们在此前的“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也指导各地法院从本地实际出发,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执行宣传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全国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信息网,及时反映执行工作进展,通过全媒体直播活动,生动展现执行过程;通过制作、播出《执行利剑》等影视作品、微电影和动画作品,全方位反映法院执行工作情况;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普法宣传方式,以案说法,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规定和交易风险。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执行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执行外部环境,继续把执行宣传作为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的重点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平台以及广场、社区等场所,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制作执行影视产品等形式,广泛宣传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工作典型案件公开发布和普法宣传的力度,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让人民群众客观、正确认识和对待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或法律风险,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规避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您在建议中同时提出,异议审查裁定送达时,应向案外人释明对裁定不服的,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再审等渠道救济,不能一送了之。上述建议指出了部分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虽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并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绝大多数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也明确载明了救济途径。但是,由于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存在差异,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各地法院仍然应当重视释明工作,尤其是应加强对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帮助的当事人的释明工作,确保当事人知晓权利,正确、及时行使权利。要继续完善并创新执行信息公开及释明手段,利用触屏演示、手机短信、微信、诉讼服务热线、手机app等,把相关法律规定、程序权利、关键流程等告知当事人,满足社会公众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
三、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裁判尺度和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案外人权利设置了相应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为主)又进一步细化了案外人异议案件的审查标准,对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以及房屋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给予了更充分的保护。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公布理解与适用、指导案例等方式进一步对相关条文的适用提供指引。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又全面梳理了执行领域的司法解释,今年将完成司法解释完善编注工作,解决执行规范体系层级复杂、关系模糊、内容冲突等问题,明确司法解释的适用。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抓紧起草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也将深入研究、论证您所提出的意见,进一步细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标准和原则。由于主观过错的判定难以设置简单的规则,我们也在考虑从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职业特点、经济能力、款项支付情况等事实和因素方面,结合主观过错程度,具体判断案外人对包括未过户的房产车辆在内的各种财产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下一步,我们还将继续通过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围绕司法解释、执行规范性文件和执行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适时组织培训和解读,指导各地法院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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