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张家口市中院判决“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偿还本金及利息损失
作者: admin
2021-12-10
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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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近日,张家口中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近日,张家口中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2018年7月25日,康某、张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王某借款6万元,约定月息2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分文未还,诉之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主张康某、张某清偿未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5日算起,按月息2分计算,并提供借条予以佐证,对王某的主张予以支持,张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作出判决:康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8月2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金还请为止);康某、张某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康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张家口中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康某向王某共借款3次,虽借条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但实际执行的利息为月利率8%,且存在砍头息,每次借款王某均按月利率8%扣除两个月利息,另加100元所谓的“家访费用”。且王某自2014年至2019年,因民间借贷纠纷,其作为原告,向原审法院起诉达70余起,涉借款人100余人。其中2017年涉诉24起、2018年涉诉27起,且借款利息最高为月利率10%。
王某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经常性、反复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且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后,康某取得的借款应予以返还,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张家口中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康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20日之前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之后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转自张家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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