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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疫情对各类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有何影响?法院应如何应对?

作者: admin 2021-12-10 疫情 90人阅读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肆虐而至。目前,疫情控制工作仍然严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除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之外,习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做到及时处理,定分止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出台相关意见,要求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本文将就疫情对商事合同纠纷类型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并提供相应的裁判思路建议以及纠纷防范建议。


一、疫情对商事合同纠纷案件类型的影响 此次疫情爆发极大地影响了交易活动,对餐饮住宿、物流交通、文化旅游、制造业零售业等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进而对相关商事合同履行带来连锁反应。疫情爆发,无疑对以交付特定物为标的、以提供劳务或工作成果为标的的商事合同影响较大。具体而言:卖、承揽、加工定作、广告、演出、演艺经纪、运输、承包经营以及其他合同纠纷(例如涉影视投融资合同)受疫情影响较大;票据纠纷、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分配异议、第三人异议之诉,因不涉及人员接触以及空间流动,受疫情直接影响较小,主要是对当事人立案、应诉、参与庭审有影响[ 对受疫情影响较小的相关案件,本文不做详细论述]。具体而言:


 1、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涉及买卖双方、物流等各方面。卖方可能因被隔离或者所在区域受到管控,无法按时交付货物,构成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针对买方而言,因买卖合同多涉及上下游产业,因疫情影响导致下游产业无法回款,进而买方无法付款,产生违约。受疫情政策影响,大量工厂停工、工人隔离,同样可能导致标的物无法交付。此外,生产性企业会因供应链不足、融资情况产生物料紧缺、生产困难等问题,销售型企业则面临上下游合同履行不利的影响。


 2、建设工程施工、承揽加工合同。疫情会造成工程建设停工、工期延误等问题,进而出现要求施工方、承揽方承担工程逾期的责任以及施工方、承揽方主张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纠纷产生。另外,针对线上承揽、居家办公型的承揽并不受疫情影响,该类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3、广告合同纠纷。疫情首先对销售行业产生不良影响,进而对广告行业,尤其对户外广告(包括传统户外以及数字户外)带来一定冲击。一方面,就未投放的广告而言,涉及投放方式是否需要改变,广告能否按照约定的时间、条件、区域发布;另一方面,就已投放的户外广告而言,因疫情影响导致发布中断,存在不完全履行之情形,在此情况下,广告费如何支付、支付比例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受疫情影响,群众选择居家不外出,多使用线上方式,相对应的线上广告业务可能呈增长之态。 


4、 演艺经纪及演出合同纠纷。因防控疫情形势严峻,全国各地取消了集聚性活动,故演唱会、剧场舞台演出等亦受到较大程度影响。演出活动无法正常开展,可能会因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失负担、违约责任分配等产生纠纷。同时,演出合同多涉及消费者的利益,因疫情取消演出活动,易产生退票退款纠纷。同时,随着各类演出取消,演员面临一定的“寒冬期”,疫情结束后,演艺经纪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能否延长履行期限均易引起争议。 


5、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纠纷。落实此次疫情防控措施,酒店、商铺、船舶等暂停营业或客流量大幅减少,承包人、承租人暂停租用、营业期间,是否可免租、减租或解除租约、承包费应否减少或退还等均可能发生争议。 


6、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因疫情蔓延,提供劳务、服务一方因疫情被隔离或者拒绝履行,易产生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争议。 


7、其他合同纠纷。除《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外,此次疫情对类型化的无名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例如,涉影视投融资合同纠纷,疫情会一定程度上打击影视产业投融资者的信心,此外,已经签订投融资合同的,也存在拍摄暂停、迟延,进而产生迟延履行或无法履行、资金收回期限和风险发生变动等问题。 


二、疫情影响下商事合同审判面临的难点 疫情影响下,相关商事合同纠纷将不可避免地集中在合同如何履行,及合同是否终止这两方面。以下将以当事人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类型出发,具体分析疫情影响下商事合同纠纷审判将面临的难点问题。 


1、合同解除问题 新冠肺炎属于新型传染病,具有突发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通常无法预见,鲜有相关约定。因疫情产生合同履行障碍致使合同履行困难时,当事人可能以疫情本身或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上述规定表明,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均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但在适用上存在区别。如何对疫情本身以及为防治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准确辨析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适用关系,是妥善解决因疫情产生的合同解除纠纷的首要问题。 


2、合同的继续履行与变更问题 疫情所产生的合同履行障碍并非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也可能出现部分不能履行和一时不能履行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可能会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变更合同。 债权人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债务人确因疫情影响产生履约障碍时可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中止状态。法院处理该类诉请的关键在于,债务人基于封城、停工、就医、隔离等事由行使的抗辩权,能否足以构成合同履约障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准确判断。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的方式应对疫情带来的合同履行障碍,但实践中当事人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法院对合同进行司法变更,如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方以受疫情影响为由请求出租方变更合同条款以减免租金。司法变更本身是合同意思自治的突破,现行法律对合同变更的规定较少,司法实践中亦很少出现这类裁判。法院处理该类诉请将面临如何灵活运用现行法律规定,对合同条款做出符合商事交易习惯、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调整。同时,当事人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合同变更的,法官应在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展开合理、必要释明。 


3、 违约责任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责任。据此,因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主张因不可抗力事件迟延履行相应天数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违约责任分配的难点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合同一方因受疫情间接影响而违约、未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如何合理分配违约责任的问题。应考量该种情况下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若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应根据疫情的影响程度相应减轻违约责任。各地区、各行业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个案中单方或者双方违约情形多样,上述因素均加大了违约责任认定的难度。第二,因疫情导致履约成本提高的,能否主张各方分担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履约成本提高为商业风险,应由合同履行方自行承担。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参照《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适用公平原则就因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损失予以公平分担。从平衡当事人利益角度分析,后一种观点更具合理性。 


4、 损害赔偿问题 在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损失赔偿认定成为案件争议焦点。在确定损失赔偿数额时,首先,应确定损失赔偿范围。在受疫情间接影响导致损失产生时,由于难以量化,如何确定实际损失是案件难点所在。例如,户外广告合同中,受疫情影响未投放广告或广告量不足造成的损失为相应广告宣传效应减损损失,损失认定较为困难。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主张损失一方未能对其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其次,应在充分考量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分担损失。在违约方因疫情客观影响违约、主观过错较低的情况下,是否因由其承担全部损失值得商榷。相反,若当事人能够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而未采取积极的措施,则主观过错程度较高,应由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相关裁判思路建议 


1、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明确责任划分 情势变更的立法价值强调的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追求公平和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对确需在个案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持审慎态度。我们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造成冲击,在个案审判中确须解除合同且符合不可抗力构成要件时,可优先适用不可抗力达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同时,法院应避免将疫情一概笼统的认定为不可抗力,须在个案中重点围绕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判断、合同履行程度、附随义务(即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履行,并结合合同履行地具体的疫情发展阶段和行政措施强度综合进行判断和适用。


 2、严格审查抗辩权主张,规范合同履行 抗辩权的意义在于使当事人一方在确受疫情影响遇到合同履行障碍时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案件审理中法院不能主动适用抗辩制度,应将审理重点放在审查债务人主张行使抗辩权的具体证据上,特别要注意判断债务人主张的因疫情产生的履行障碍能否可以被克服,即有无其他合理替代方案,而不是简单地以疫情增加履行难度而轻易中止合同的履行。 


3、审慎处理变更合同请求,促进合同交易 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当事人一方原则上不得单方变更合同,但法律并未禁止依法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均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条款时,法院可综合运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等制度,结合合同履行时的疫情发展情况和行政措施强度,重点审查诉请事项与疫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的大小、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债务人有无积极履行减损义务等,树立商事思维,敢于同时谨慎调整合同条款。另法律对变更权的行使期间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行使变更权的时间应当参照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规定推定为一年。 


4、 合理分配违约责任,维护利益平衡 关于违约责任认定,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第一,区位疫情状况。本次疫情中,全国34个省市受疫情影响程度不同。合同履行地所在疫情轻重及采取的相应防控手段是影响违约责任判定的重要因素。区位疫情越严重,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越大,当事人违约责任程度则越低。

第二,行业特点和行业政策。不同行业根据其自身特点受疫情影响不同。例如,防控疫情的行政措施可能要求商场关闭,但允许超市正常营业,那么疫情对两种行业涉及的买卖合同、场地租赁合同等履行显然影响不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充分考量行业经营模式和为抗击疫情颁布的行业政策。

第三,合同履行方式。线下合同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通常不承担违约责任。而能够通过线上履行或者居家履行的合同,则应考量能否在疫情防控措施下采取适当履行方式、是否有行业临时限制措施等情况综合判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在疫情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也应根据上述要素对未履行合同方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违约责任进行判定。

第四,当事人履约态度。疫情发生后,当事人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减轻相对方损失的,应在确定违约责任时予以考量,减轻其违约责任。 


5、 要素化确认赔偿数额,弥补交易损失 在确定违约方损失赔偿金额时,首先,应依据《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范围,应特别关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可预见规则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共同减损规则。其次,应充分考量违约方的主观过错和违约程度。如合同履行方是否及时通知合同履行受阻情况、是否及时沟通协商、是否积极主动采取可行措施减少损失等。合同履行方未积极采取上述措施的,应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害赔偿责任。最后,应考虑疫情的客观影响。在疫情不构成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必然由违约一方承担全部损失。建议综合考虑前述疫情区位状况、行业特点、合同履行方式等要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少违约方损害赔偿金。例如,一方当事人因交通不畅迟延履行合同造成实际损失,虽迟延履行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是审理过程中应考虑疫情影响以及主观过错程度,适当降低损害赔偿金额。 


四、相关纠纷防范意见 


1、针对合同交易双方。

(1)及时查看合同条款,评估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并制定方案。及时查看合同中有无不可抗力等条款约定,充分考虑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的因果关系,尤其要综合考虑区位影响、行业特点和行业政策、合同履行的方式。分析后制定方案,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包括协商变更合同条款、延长履行期限、共同分担风险等。

(2)及时通知对方并保留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进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据。关于证据保留,建议由公证机构证明,具有一定公信力。

(3)多元协商,探寻解决途径。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关注当地法院公布的信息,充分运用在线庭审、线上调解等方式,利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合理化解矛盾纠纷。

(4)树立诚信互信的理念。双方当事人多一份理解与宽容,互谅互让,共同协商处理好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情况。 


2、针对行业协会。建议行业自律性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协会线上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指引作用,发布行业指导规范,从源头减少纠纷产生;提供纠纷解决范例,以供企业参考。 


3、针对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稳定市场交易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对价格垄断、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实行严厉查处,加大价格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要求相关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亟需物资的供应;出台减免企业房租、办理延期纳税、暂停部分行政性收费等减免措施,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众志成城,共同抗“疫”。在全国抗击疫情期间,人民法院坚持从大局出发,从维护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角度,加强对可预见案件的研究、审判工作,确保司法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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