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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如何维权

作者: admin 2021-12-10 房产 753人阅读

面对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如何维权


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从立项、规划、审批、建设、竣工、验收、交付、办证要经历一个十分漫长且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这里我们不过多的阐述。但是作为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这个开发过程及过程中产生的突发变动有充分的预见能力。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前一篇文章中,律赢时代网的律师讲解过开发商逾期向业主交房时,业主应该如何维权的法律问题。这篇文章也是同样结合案例,从法律的角度去分析,面对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时,业主应该如何维权。律赢时代网按您的纠纷类型为您推荐专业对口、执业十年以上律师,提供一对一、免费咨询服务。通过律赢时代网预约律师,律师费优惠30%!注册会员,实时跟踪案件进展。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商品房办理初始登记时间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间。这里的初始登记我们简单地说就是开发商办理业主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栋的产权登记时间,办理产权登记时间简单地说就是为业主办理其购买房屋的分户产权登记时间。同时,合同中都会约定逾期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责任及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


我们代理一起案件中,开发商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及产权登记及产权登记,业主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为业主办理初始登记及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乘以逾期天数。我们不能小看这笔违约金的数额,当房产价值越高时,逾期天数越长违约金积累会越高。开发商在诉讼中辩称,房屋产权登记应当以实际交房时间向后推移730天为准,并且业主并没有给开发商代办房屋产权的授权委托,开发商也无法办理业主的分户产权登记,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结合案件分析,开发商因延期交房,导致了实际交房日期晚于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那办理初始登记日期是否就可以顺延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办理初始登记日期是固定的,并不以是否实际交付房屋为前提,开发商主张的以实际交房日期向后推移720天的主张,不符合合同约定。这里我们要提醒房屋买受人注意,如果合同中约定办理登记日期以实际交房日为起算点的,那么开发商很可能已经有延期交房及延期办理相关登记的准备了,很可能对今后房屋买受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


另一个问题是,在没有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为业主办理分户产权是否合理?从表面上看,开发商主张的也符合逻辑,但仔细分析一下,就更清楚这个问题了。业主分户产权登记是以开发商办理完毕楼栋初始登记为前提的,即使取得了业主办理分户产权登记的授权委托手续,开发商没有办理完毕初始登记,同样不能办理分户产权登记,所以开发商的抗辩主张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办证逻辑。其次,开发商有义务提示业主办理产权登记所需提供的相关手续,即使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但这也是开发商作为房屋买卖合同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应当承担的合同附随义务,在没有通知业主办理授权委托及提供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开发商就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结合前述案例我们要知道,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不是小事,如果房屋迟迟不能办理产权证明时,会对买受人对房屋行使买卖、继承、抵押、赠与等权利造成严重损害。因此,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正是通过诉讼才可以促使开发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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