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合同纠纷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鼓励交易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一、关于无效合同
(一)违法无效
1.强制性规定的识别
①强制性规范的级别仅包括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规章。
②带有“必须”“禁止”字样的规定均为强制性规范;带有“应当”“不得”字样的规定通常为强制性规范,但也可能是裁判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半强制性规范。
2.违法无效的类型化分析
①合同标的违法
②主体资格违法
对主体从事特定法律行为的限制往往可能影响主体行为的法律效力;对合同主体要求具备从事某些事实行为的资格,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往往不影响合同效力。
③超越经营范围
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属于批准经营、特许经营的,超越经营范围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④缔约方式违法
⑤场所违法(本质上是违反特许经营)
⑥期限、数量违法
通常不影响合同效力。
3.违法无效规则的适用(个案认定)
三步认定法:
①识别存在强制性规定
②考察该强制性规定的规范对象
③法益衡量
a.权衡相互冲突的法益,看所要保护的法益是否超过合同自由这一法益
(基本权利/金融市场秩序、宏观政策>意思自治);
b.考察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c.考察是否涉及交易安全保护问题,主要考察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一方行为还是双方行为;
d.考察合同是否已经履行。
(二)背俗无效
1.规章与公序良俗
原则上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规章内容涉及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2.政策与公序良俗
区分政策的层级与种类(政策层级越高,涉及公序良俗的可能性越大,合同无效的可能性也越大);
区分政策的不同法律意义(可能构成情势变更);
区分政策的规范对象。
3.因违反公序良俗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而非《民法总则》第143条或第10条。
4.公序良俗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调节个人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公共利益对合同自由的限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后果是合同无效;
诚实信用原则协调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利益,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影响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时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
2.纪要在合同无效后果上的突出特点
①适用范围扩大,包括合同无效、被撤销、不生效、不成立;
②明确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损益;
③确定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范围,以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转让款为依据,标的物灭失所得价值补偿或转售所得价款,超出或不足合同约定金额的部分,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分担;
④明确法院的释明义务,不拘泥于不告不理原则。
3.区分合同不成立和合同无效
①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合同无效不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但合同不成立争议解决条款同样不成立。
②某些情形下,合同无效无法解决合同不成立的问题。如在伪造签名情形下,应认为合同不成立,而非合同无效。
③公司决议诉讼中,决议无效和决议不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决议无效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一款,主要是决议本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决议不成立则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5条,主要因违反决议作出的程序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