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其他动产担保物权
1.浮动抵押与一般抵押权竞存时,何者效力优先?
观点1:英式浮动抵押
抵押权设立时,抵押财产不确定,在抵押财产固定前设立一般动产抵押的,一般动产抵押优先。
一般动产抵押权优先于浮动抵押权。
观点2:美式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权一经登记即具有对抗效力,嗣后增加的财产自动纳入抵押财产范围。
纪要观点:采取美式浮动抵押,即登记在前的抵押权优先。
理由:①依据登记对抗原理;
②有助于构建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规则;
③有助于提高浮动抵押制度的应用价值。
2.动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的处理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第1款规定法定抵押权恒优先于质权,该规定的适用前提为《担保法》规定,对特定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法定抵押权),对一般动产采取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对动产抵押一概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不存在登记要件主义的法定抵押权,故《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9条适用的前提不复存在。
同一物上同时存在动产抵押权和质权时的清偿顺序
纪要观点:参照适用《物权法》第199条,根据是否公示以及公示的先后情况确定清偿顺序。
主要规则:
①质权有效设立(交付质物),抵押权已登记的,根据公示先后确定清偿顺序;质权与抵押权同一天设立的,视为相同顺序,按比例清偿;
②质权有效设立,抵押权未登记的,有效设立的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③质权未有效设立(未交付质物),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已设立,优先受偿。
四、非典型担保
1.新类型担保
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为新类型权利
基本规则: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
是否具有物权效力?
看是否有法定登记机构。
依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方法原则上由法律规定。
2.非典型担保
与新类型担保的区别:担保标的物并无特殊之处,担保方式不同。
主要担保方式: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
合同效力:属于有名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符合保证合同特征的增信措施,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定;属于无名合同的,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物权效力:民法典草案针对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方式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肯定这三种合同登记后的担保功能;纪要对让与担保作出类似规定。
3.让与担保
①让与担保合同原则上有效,流质或流押条款部分无效;合同性质为担保合同;
② 物权效力:担保权人仅享有担保物权,不享有所有权;
③在担保权人对担保标的主张所有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主动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以实现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4.股权让与担保
股权兼具人身权、财产权属性,涉及对公司的控制权和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权利。
受让人享有债权还是股权?
判断标准:看是否实际参与公司决策,参与公司决策的为股东,反之为债权人。
抽逃出资以具有股东身份为前提,转让股权一般不存在抽逃出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