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之案外人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二庭 麻锦亮
案外人救济方式:
①案外人申请再审
②第三人撤销之诉
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审理案外人救济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①利益平衡原则;
②实质审查原则,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要求应区别于执行异议;
③权利甄别原则,物权优于债权,特殊债权由于普通债权;
④生存利益优先原则。
一、相关制度的区别与程序衔接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对生效判决所涉财产的权属有异议,对生效判决本身无异议,目的在于排除对争议财产的执行。
问题1:执行异议之诉中能否做出确权判决?
根据案外人是否提出确权请求具体判断,
①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请求和排除执行请求的,法院对是否支持确权请求、是否排除执行均应在具体判项中明确;
②案外人未提出确权请求的,在具体判项中只表述能否排除执行,不对确权作出判决。
问题2:案外人能否在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
第26条 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看财产是否已被执行局查冻扣,
已被查冻扣的,不能在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同时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但执行异议之诉中可提出确权请求);
没有查冻扣的,另行提起确权之诉不受限制,尽量同案处理。
问题3:何谓排除执行?
本质为债权的优先性问题,
①物权优于债权,物权人一般可以排除执行;
②基于债权平等性规则,一般不存在债权排除债权的问题,但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由于普通债权。
2.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通常指原审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
以下例外情况,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
②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本可提起撤销之诉所涉的财产,被生效判决所覆盖;
③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
3.案外人申请再审
申请主体:①狭义的案外人;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狭义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唯一):提起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
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①知道或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②执行异议被驳回,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4.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目的均在于否定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功能相似,程序上择一适用。
根据当事人启动程序的先后确定不同的处理规则:
①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再审;
②案外人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又提出执行异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不能申请再审;
③同时启动的,合并审理,再审吸收三撤,但有证据证明原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先行审理三撤之诉,裁定中止再审。
二、执行异议之诉涉及的实体问题
1.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适用情形: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认定的与执行标的物有关的权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质:另案生效裁判与申请执行人据以申请执行的生效判决导致同一财产上存在的冲突权利何者优先的问题。
处理规则:看裁判是确权裁判(物权)还是给付裁判(债权)
①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确权裁判,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无论是确权裁判还是给付裁判,均不排除执行,但应告知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确权判决申请再审;
②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是给付裁判,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裁判是确权裁判,一般可以排除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该确权判决申请再审。
③二者均为给付裁判,则根据给付权利的优先性确定是否排除执行。
2.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适用情形: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未直接涉及执行标的,执行财产为申请执行人实现金钱债权的手段。
本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利是否优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处理规则:
①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为确权裁判,可排除执行;
②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确认案外人基于不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享有物权返还请求权的,可排除执行;
③作为执行异议依据的生效裁判确认案外人基于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有效合同享有债权请求权的,原则上不排除执行。
3.合同无效请求返还财产能否对抗一般债权排除执行?
合同无效时的财产返还请求的性质: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性质的请求权,可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②双务合同无效情况下,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只有合同相对人返还价款的情况下,另一方才享有物权返还请求权,此时才能据此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4.无过错房屋买受人与购房消费者的特别保护
相同点:①均未过户;②可排除一般债权人的执行。
不同点:
无过错房屋买受人的条件:①实际占有;②已支付全部价款(或依合同支付部分价款,剩余款项交付执行);③非因买受人原因不能办理过户。
购房消费者的条件:原则上为唯一住房。
购房消费者的认定:
如何理解“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①同一设区的市或县级市内没有其他住房;
②虽有一套住房,但购买的房屋对满足基本居住需要是合理的;
③消费者已支付价款接近或达到合同约定总价的50%。
无过错房屋买受人的认定:
如何理解“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为办理过户登记”?
①有向房屋登记机构递交材料,或向出卖人提出办理过户登记请求的积极行为;
②虽无上述积极行为,但未办理登记有合理客观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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