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零成本”,就是解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文将这十七种种情形列举出来,如果用人单位操作得当,可以做到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一种)
注意:必须劳动者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提出的主体必须是劳动者)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三种)
(1)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未履行上述义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注意:非试用期内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提前30天”,这是劳动者的义务,否则属于劳动者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当然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如在试用期内,由于是双方的考察期内,劳动者义务相对要弱点,所以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这里没有说明需要“书面”所以试用期内口头通知解除也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者存在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六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注意:这里第五款依据《劳动合同法》 二十六条 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这里特指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双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签订的劳动合同,这里实务当中常见的情形一般是劳动者学历造假、工作经历造假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情形(七种)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的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
(6)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
(7)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
注意: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本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是当用人单位维持原来比如说薪酬待遇不变,要求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此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有的地区对于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比如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比如安徽)。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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