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321023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江苏锦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012122979。
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71年12月07日生,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扬州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321023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514-87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14)扬广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4)扬广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扬州市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工行扬州市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XX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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