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法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法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作者: admin 2021-12-10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决定书(供人民法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565人阅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共同赔偿决定书

 

 

(供人民法院办理共同赔偿案件时用)

 

 

××××)×检法赔字第××号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住址或所在地等基本情况)。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以……(申请共同赔偿案由)为由,向本院和×××人民法院提出共同赔偿申请,要求本院和×××人民法院……(申请共同赔偿的具体要求)。


 

经本院和××××人民法院查明:……(叙述应予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证据)。

 

 

本院和×××人民法院认为,……(决定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写明决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决定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赔偿方式及赔偿数额)。

 

 

第二,决定不予赔偿的,表述为: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的申请不予赔偿。]

 

 

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早请作出赔偿决定。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印章) (印章)

 

 

××××年××月××日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律师说法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可以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可能有的人不是很了解,可以简单的了解为是“民告官”,这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而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人,要有人出庭审理案件的,那么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一定要出庭应诉的?今天律赢时代网就
12-10 462人阅读
行政诉讼的时候行政机关能换出庭应诉负责人吗
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作为被告人,应该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而有的时候可能会遇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无法出庭审理案件,那么行政诉讼的时候行政机关能换出庭应诉负责人吗?律赢时代网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12-10 550人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