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贩毒案辩护词刑事诉讼文书
审判长、合议庭:
根据《律师法》有关规定,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王××母亲尤×的委托,并征得被告王××的同意,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王××贩毒一案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接纳:
一、本案涉及的犯罪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本律师不表示异议。但贩卖的毒品43.1克欠纯度的鉴定,(99)番公技(毒化)第007号鉴定书只系表明 “43.1克灰白色块状物含有海洛因成分”,但并非说是100%的含量,这是酌情考虑的情节,希望审判长加以注意。
二、一些酌情从轻的情节
1 、王××贩卖毒品是他人介绍才进行的。
这在夏×的笔录有:(夏×案卷P6)问:你是介绍何人和何人交易毒品?答:介绍“阿辉”和王××交易毒品。在被告王××笔录有:(王××案卷P22)问:谁叫你贩卖毒品?答:是夏×介绍的。所以,被告虽然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只是经人介绍进行了一次,误入歧途,并非不可救药,不是犯罪的团伙行为。
2 、被告无前科
被告在逮捕之前,没有违法的前科,案卷 P76 页衡南县公安局洲市派出所的证明也清楚反映:该王在辖区无前科。
3 、被告坦白交代了犯罪行为。被告在被拘留后,清楚交代了其本人的犯罪事实,前后交代一致,并且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性有清楚的认识,多次表示后悔,应该酌情从宽处理,以利于贯切党和国家坦白从宽的方针。
4 、被告现在仍重病在身,适当从轻处理,利于被告身体的恢复。被告在1998/12/30日贩毒,1998/12/31就被拘留,到现在已经拘押10个多月,大大超过了正常的办案期限,主要就是因为被告重病在身,住院的时间超过了3个月,现在也是在看守所病号仓,为了被告更好恢复健康,在心理上给予被告出路,以利于他改过自新。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是由别人介绍贩毒,只是贩了一次,又坦白的交代了其犯罪事实,无前科,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清楚的认识,并表示悔罪;并且被告又重病在身,需要身体和心理上的治疗,本律师建议合议庭在刑法第347条第3款贩卖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7年至15年有期徒刑的下限去量刑,以体现国家的政策和利于被告早日改过自新。
此致
番禺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钟武平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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