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请拘留报告书
XX公刑字(20XX)5号
犯罪嫌疑人黄XX,男,1956年生,汉族,XX省XX县人,系XX省XX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XX省XX县城关镇XX街X号。
黄XX1963年至1973年在XX县沿河路学校读书,1974年至1977年在XX县大屯乡插队,1977年10月顶替其父在XX农药厂工作,1983年9月因犯有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XX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范XX,男,1956年生,汉族,XX省XX县人,系XX省XX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在XX县第五中学宿舍2单元5号。
范XX1963年至1969年在XX县实验小学读书,1969年9月至1973年在县第五中学读初中,1973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3年,1976年9月解除教养后在家待业,1977年10月被分配到XX县农药厂工作,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88年9月刑满释放后回XX县农药厂做临时工。
犯罪嫌疑人肖XX,男,1966年生,汉族,XX省XX县人,系XX省XX县农药厂临时工,现住XX县人民武装部宿舍XX楼402室。
拘留原因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黄XX、范XX、肖XX于19XX年8月10日深夜12时许,窜到XX县柳河乡政府所在地,由范XX放哨,黄XX、肖XX翻窗进入乡武装部办公室,盗窃"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15发、人民币240元。同年8月11日深夜11时许,黄、范、肖3名犯罪疑人又窜到XX省XX县东沟镇,由肖XX放哨,黄XX、范XX翻墙进入供销社内,盗走收音机1台、自行车3辆、雨衣3件以及现金1320元。19XX年8月12日凌晨3时许,该3名犯罪嫌疑人又在XX镇XX旅社再次作案,被值班人员发现后报案。XX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及时赶到现场。经现场勘查,分析研究后认定,该3名犯罪嫌疑人就是8月10日在柳河乡武装部盗枪的案犯,故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堵截追捕。8月12日上午11时许,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逃至XX县伏岭山区,在追捕过程中,黄犯开枪打伤公安干警1名,当日下午3时许,黄等3名犯罪嫌疑人被我公安干警包围在一个山洞里,被迫放下武器就擒,当场从黄、范、肖三名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五四"式手枪2支、子弹5发、雨衣3件和现金1415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XX、范XX、肖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7条和第264条,涉嫌盗窃枪支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第2项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黄XX、范XX、肖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刑侦科承办人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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