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收回扣并不是“小事一桩”!如果身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这样的行为不再只算是职业道德或者行风问题,可能是涉及到违法的。那么公职人员收受回扣是什么行为?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可能会构成受贿罪,会接受相关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律赢时代网刑事律师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廉洁性。即使是公司、企业人员在日常经济往来过程中收受回扣也可能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此,索取他人财物、收受他人财物、收取回扣达到一定数额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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