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顺利实现,代位权制度应运而生,如果出现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那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谁承担呢?下面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债务律师点评:债务待于行使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权已满足自身债权受到足额清偿。这是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这个费用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力所支付的一切必要费用,也可以做为债权人的实际损失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以上就是律赢时代网今天为大家介绍的主要内容,如果您还有不懂的地方,或者需要找律师咨询,可直接联系我们的专业律师。
该作品系律赢时代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