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代位权的,当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债权实现有影响的,债权人可以务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间接实现自己的债权,那么代位权诉讼能向担保人主张吗?今天律赢时代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债务人的债权有担保人担保的,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也可以向担保人主张,但一般保证的,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强制执行后无法清偿债务的,才能向担保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债权债务律师点评:当债权的债务人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其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有担保人的情形下,其怠于行使抵押担保权时,债权人也可依据担保债权行使代位权,但是仅限于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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