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叶某嫁入花都区某村某经济社,成为该经济社村民。因丈夫去世较早,叶某一个人养育两个儿子,为了生计于2014年到国外打工,该经济社根据当地村规民约取消了叶某的分红待遇。2020年叶某回国后,认为经济社取消其分红待遇违反法律规定,经协商无果后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恢复其在经济社的集体收益分红待遇,该镇政府未支持叶某的请求。叶某向花都区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花都区司法局根据与花都区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工作意见,邀请该院参与案件争议化解工作。
该院介入后发现,叶某自嫁入某村后一直为该经济社的村民,虽然出国务工,但户籍从未变更,经济社取消其分红待遇的依据是村规民约中“出国打工超过2年取消分红待遇”。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村规民约?这一村规民约又是否合法?检察官到该村及经济社听取意见、调查核实。经了解,该经济社土地全部被征用,每年的分红款靠原来征地款的利息收入,由于人均分红款不多,遂制定了几项取消分红待遇的村规民约,其中一项就是出国打工超过2年。
为促使案件争议实质性化解,花都区检察院受邀旁听行政复议机关组织的案件听证活动,并在听证后发表调解意见,建议镇政府组织村社与叶某促成和解。最终,该经济社恢复叶某的集体收益分红待遇,叶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该院在调查中发现,该经济社还有多名村民存在类似情形。在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进下,该经济社在镇政府组织下修改了村规民约,恢复了其他类似情况村民的分红待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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