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签订合同或者是购买保险的时候,会约定一些条款,其中就包括免责条款,在产生纠纷的时候,法院会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定哪些条款有效哪些条款无效。那么什么是免责条款无效?下面大家就休律赢时代网一起来看一下。
对于保险免责条款,即便保险人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若符合合同法第四十条、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也应当认定这类保险免责条款无效。实践中免责条款无效情形有以下几点:
1、设定索赔前置条件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
2、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3、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车损险条款是否有效。
4、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合同纠纷律师点评:在合同中有些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部分条款因对方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即:单方拟定、反复适用、不得修改的合同,在格式合同中,约定免除己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主要义务或免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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