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于业务拓展等需要,可能会对外提供担保,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公司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公司担保法人有没有责任?下面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讲解一下。
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公司行为,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与法人无关,法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债权债务律师点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由公司以其自身资产承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资产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公司股东的,股东需要以自身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生效后,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合法表决程序,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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