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社会中,社会和谐是我们一直倡导的,而实践中却有一些黑恶组织,这严重危害了社会和谐。同时对住这种组织也是严厉打击的,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对于黑恶组织是怎么认定的?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
刑事辩护律师点评:国家大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及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保护伞的有关人员。尤其重点打击利用拆迁,实施有组织的黑恶活动、在农村、集市实施欺压、强行买卖的行为、对抢占国家矿产资源、非法开采中的黑恶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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