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年可能会老年生子,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有些老年人生子,可能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那么老年人生子其他子女是否要抚养?今天律赢时代网就位大家讲解一下。
民法典规定,老年人生子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有抚养能力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婚姻家庭律师点评:老年人再婚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老年人再婚并生子的情况比较少见。虽然如此,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了,父母是子女的第一监护人,当老年人生子后无力抚养的,该未成年人的成年兄弟姐妹,在有抚养能力时,也应当尽到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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