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是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人,但当出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谁能当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接下来大家就随律赢时代网一起来看一下。
对于这种情况《民法典》有了新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下列个人或组织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同时须按如下顺位,以顺位在先者为监护人,在前一顺位监护人缺位时,依次由后一顺位的监护人担任:
第一顺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二顺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三顺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第二顺位监护人缺位时,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四顺位: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第二、三顺位监护人缺位时,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第四顺位确定其自愿监护人时,应充分征求其意见,尊重其意愿。
与《民法总则》相比,《民法典》新规首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监护人的顺位问题。同时,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只需要本人愿意,不再要求关系密切。
此外,保留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同意权主体,还新增了“民政部门”作为同意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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