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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考古涉外工作管理,保护我国的古代文化遗产,促进我国与外国的考古学术交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矿产资源勘查领域的对外开放,规范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的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依据现行的外商投资管理法律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授权登记管理体制,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工商总局和经工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被授权局”)。未经工商总局授权,任何机关都不具备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权限。近期,总局在地方调研中发现,有个别地方擅自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体制,出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多头签发的现象,这不仅违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严重破坏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秩序。为严格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全面纠正违法违规等擅自签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行为,维护外资登记授权体制严肃性,总局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拘留所条例》已经2012年2月15日国务院第1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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